(2015)高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崔少帅、任怀明与任怀明、任桂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少帅,任怀明,任桂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崔少帅,居民。被告任怀明,居民。被告任桂香,居民。系任怀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少帅与被告任怀明、任桂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怀明、任桂香的银行存款20000元,如其账户没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能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