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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桂苹与蓝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苹,蓝兴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696号原告高桂苹,女。被告蓝兴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苹与被告蓝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桂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桂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苹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