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朱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朱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96号原告李云峰,男,198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朱文林,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柏军,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峰诉被告朱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退回72后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