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洪平与张胜龙、唐永康、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平,张胜龙,唐永康,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洪平,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黄亨华,重庆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胜龙,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唐永康,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被告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永盛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2979777-1。法定代表人张映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露,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洪平诉被告张胜龙、唐永康、四川省大盛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洪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洪平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