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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志萍、第三人肖宏亮、赤峰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宋志萍,肖宏亮,赤峰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99号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远联钢铁厂东侧赤峰市东旭矿渣有限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高恃亮,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萍,女。第三人肖宏亮,男。第三人赤峰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志萍及第三人肖宏亮、赤峰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海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