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艳芳与被告忻州市兴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邓建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芳,忻州市兴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邓建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商初字第61号原告白艳芳,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被告忻州市兴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安,职务,经理。被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金锁,职务,经理。被告邓建峰,男,40岁,忻府区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艳芳与被告忻州市兴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邓建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秀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