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洪申请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陈洪。被申请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成。2015年1月7日,申请人陈洪以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通知了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与申请人陈洪确实存在借款关系,但借款总金额15339173.07元不是事实,其中包含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高利息,同时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虽然目前资金紧张,但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陈洪的破产申请。本院查明:2013年9月4日申请人陈洪与被申请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并由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进行担保,约定此前陈洪多次出借给申请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月息3.5%),截止2013年9月3日本息合计为15339173.07元。还款期限到后,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仅给付了4000000元。后经申请人陈洪多次催收无果,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四川九龙圣地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15339173.07元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中包含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高利息,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洪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轮审 判 员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相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