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大雷),个体工商户。2008年10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临沂市看守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与刘姓青年(姓名不详,在逃)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广场地下通道阿米果KTV唱歌时,刘姓青年进入KTV窃取吴某的车钥匙后,驾驶吴某停放在KTV门前的黑色中华尊驰轿车带被告人李某离开,该车价值11万元。后刘姓青年让被告人李某帮忙卖车。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赃车,仍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河湾村,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崔某一(另案处理),获利500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辩解,对所举证明材料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将一辆来路不明的黑色中华“尊驰”轿车(该车系吴某被盗车辆),在兰山区李官镇河湾村树林中,以5000元的低价卖予崔某一(已判刑)。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1万元。案发后赃车追回退被害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被盗中华牌轿车价值110000元。2、书证(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07年6月17日从崔某一处扣押黑色鲁Q×××××中华牌SY7201M轿车一辆,车辆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单据一份,车辆购买发票一张,车辆保险手续一套,车辆牌照一副。后于7月4日将上述车辆及物品发还被害��吴某。(2)小型汽车鲁Q×××××车辆信息,证明鲁Q×××××的轿车所有人为吴某。(3)被盗车辆照片。3、案犯崔某一的供述:2007年6月的一天,大约四天前,大雷(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掉进沟里去了,让我开车给拉出来,我到李官河湾村一树林把他的车从沟里拉出来后,他的车不小心碰到我的车,我就让他赔钱,他说没钱,说要把他的车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发觉车很新,太便宜了,就马上说行,当时就给了他5000元钱,后我把车开到李官村大队后面了。到了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想把剩下的钱给齐后好过户,结果他告诉我说这车不能过户,他是花4万元钱买的,我就想到这是黑车,就说不要了。但是他说没钱退给我,我想反正他也不给我退钱,我不给他车他也没办法,我吃不了亏,所以我就把车开到河湾村的一个树林里藏起来了。这个车是中华牌的,���牌,他当时把车给我时,车的手续就在车上,也有行车证(鲁Q×××××)。车为何不挂牌我不知道为什么,车有手续不能过户,我想肯定是“黑车”。我觉得这车应该值十几万块钱,他以1.1万元卖给我,明知这车来路不明还买,我当时就是图便宜。4、证人禚某超的证言:2007年6月6日晚上10点多钟,吴某把汽车停放在阿米果店门口斜对过,我俩就下车进了阿米果店内,过了约一个小时,我俩从阿米果店内出来,发现汽车不见了。吴某找了我身上,也没找到汽车钥匙,我们意识到汽车被盗了,吴某就报警了。吴某的汽车是一辆黑色中华汽车,车牌号是鲁Q×××××,他的汽车钥匙是怎么丢的我也不知道。5、证人刘某的证言:今天下午20时50分左右,我给崔某一打电话叫他开车带我去临沂找人,他说他的车高温,家里也不让开,得去别的地方开车,我就在李官镇商业银行���了一辆出租车接崔某一,后到白沙埠郝宅子村,到了村头,崔某一就让我下车在路口等着他,并让出租车走了。我在路边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我看崔某一开一辆黑色的中华牌轿车出来,我就上车了,到了柏庄石化加油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员就来了。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07年6月5日晚上10点多钟,我将汽车停放在临沂人民广场地下通道阿米果店门口斜对过,然后我就进了阿米果单间内唱歌了,过了约一小时,我从阿米果店内出来,发现汽车不见了,我的购车手续也在汽车上一起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我的汽车是一辆黑色的中华尊驰汽车,车牌号是鲁Q×××××,该车购于2007年4月份,购买价为十一万元。我的汽车入了盗抢险。当时这辆车就停在阿米果店门口斜对过的南边,车头向西,车尾向东。车钥匙我放在家里一把,我常在身上带一把,今晚上我在阿米果店内不��道怎么把身上这把钥匙弄丢了。我和我朋友禚某超一起去的,他始终和我在一起,他也没见过汽车钥匙。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07年6月5日20时左右,我那时在临沂市里干活的,认识一个叫“上海”中年男子,后来经这个叫“上海”的中年男子介绍认识他手下一个姓刘的小青年。那天晚上姓刘的青年说请我唱歌,我也答应了。我们两个一起到临沂市人民广场地下阿米果“KTV”门口后,他让我在门口等他,他进去找找人看看能不能免费唱歌,我就自己一直在门口等着。过了有20分钟,那个刘青年手里拿着一把汽车钥匙出来了,说今天晚上唱不了了,改天唱。我当时还很纳闷,但是也不好意思问,看见“KTV”门口对过有一辆中华牌轿车灯亮了几下,于是他就对我说“上车走吧”。他上驾驶员位置,我坐在车的后座上,我当时还问这车是谁的,他没吱声,接着打火启动开走了,我也没再多问一些。再后来我听见他打电话给“上海”说了一会,说他弄了辆车,那个叫“上海”的人说让他把车开走,因当时我也刚认识的朋友,也没有再多说些。走到李官我村,他说“你下车吧,我赶紧回沂南有点事”。我当时也没多说,我就下车自己回家睡觉了。过了有两天之后,他打电话说让我打听打听有要汽车的吗,我当时也没问什么车,于是就说行,我给打听打听。我就打电话给认识很长时间的朋友崔某一,他当时说行,正想买车的,抽时间看看车。正好那刘青年又打电话说车给放在李官河湾村东边的树林子里,车钥匙也放在车上,让我直接找买主去看车就行,价格定为一万元。我就又联系崔某一去看车,崔某一看完车后说行,但价格给降到5000元。我又打电话和那个青年说买主只给5000元,那青年说行,这样崔就把车开走了。到了当天晚上崔某一打电话联系我在李官镇临商银行北边把5000元现金给我,我就拿着了,于是我就把钱给了姓刘的青年。我把那5000元给他时,他说先给500元钱你吃饭,过几天再给我1000元,那1000元一分也没给算完了。我不知道车是偷来的,当时只看见他拿着个钥匙出来直接开门上车开走了,到后来那么新的车才卖5000元钱后我知道肯定有问题。再后来听说买车的崔某一也让给抓了才知道车是偷来的。当时没确定是偷来的,因为也是刚认识的让我帮忙的,于是我就帮忙给卖车了。那辆车的车牌号是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只知道他放在李官河湾村东边树林里时车没有牌号,有九成新,黑色,是中华牌“尊驰”,其他的我确实不知道了。那个姓刘的青年,个子1.65米左右,家好像是沂南口音,短发,圆脸,脸较黑,平时也不知道干什么,也在临沂市里干的,住哪儿不知道,自那次车卖完之后,电话也打不通了,联系不上了,一直也没见面了,到现在七八年的时间了,电话也早没有了,也记不清楚了。那个叫“上海”的那时有36岁左右,家是东北口音,个子1.80米左右,最初在临沂恒基宾馆附近活动,现在也早不联系了,电话等也早没了。6、综合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