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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重阳与尤征锋、陈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阳,尤征锋,陈章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85号原告:王重阳。被告:尤征锋。被告:陈章杰。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重阳与被告尤征锋、陈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拥贵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重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重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