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061号之二原告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娜,经理。被告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大成。被告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被告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舜英。被告王江,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鼎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2014年1月21日《承诺书》上加盖的被告上海齐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不实,因此,对该印鉴的真实性需进行司法鉴定。鉴于上述鉴定已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依法委托,本案须等待该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慧莉代理审判员 季 敏人民陪审员 余继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