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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苟某甲与刘某甲,汪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刘某某,汪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苟某某,女,193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文军,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汪某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苟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已交纳),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苟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