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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云昌与段志亮等人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昌,段志亮,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郑云昌,男性,汉族,52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段志亮,男性,白族,39岁,农林牧渔劳动者,小学毕业。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禄。申请执行人郑云昌与被执行人段志亮等人交通事故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茶本祥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