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储亮亮、胡根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储亮亮,胡根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5131016-2。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亮亮,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胡根华,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闫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储亮亮、胡根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储亮亮、胡根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