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谢从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从富,胡庆永,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谢从富。被执行人胡庆永。被执行人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从富与被执行人胡庆永、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庆永、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庆永、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庆永、武汉宏盛联镀锌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