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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垦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学涛与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涛,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垦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李学涛,男,22岁。被告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岐(又名李桂珍)。原告李学涛与被告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岐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近灿进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岐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学涛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岐强公司经理李岐聘请原告担任岐强公司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2014年年初公司停工后,公司安排原告担任厂区安全看守人员,议定工资月薪6000元。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47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付款。现特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14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岐强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岐强公司在筹建过程中,聘用原告李学涛为公司采购员、仓库保管员。经双方结算,至2014年11月,被告岐强公司共拖欠原告李学涛劳务费1475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岐强公司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岐强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147500元,有被告公司出据的欠据予以证实。欠据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献省支付劳务费14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3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新疆岐强微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近     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哈巴·沙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