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刘东刚、辛之香、许之广、侯秀荣、武殿岭、邹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徐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徐士广。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士广所有的在XXXX集团的工资收入5万元,每月留取生活费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