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陆如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陆如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亚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国梅、孙丽,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如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如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南通阳光绿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