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冯鹏与沈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鹏,沈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鹏,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丹,男,58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上诉人冯鹏因与被上诉人沈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