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凤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凤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0号罪犯王凤斌,河北省康保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1999)张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凤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凤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凤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