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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彭某、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又名张帝),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怡,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游,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4)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林怡、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彭某、廖某某先后盗窃东升白衣上街86号普欧网吧内CPU一颗、内存条一根;东升长冶路星汇网吧CPU两颗、内存条两根;东升弘民美食城火鸟网吧盗窃电脑主机内的CPU一颗、内存条一根。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830元。被告人彭某、廖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彭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廖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彭某、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贺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双价认鉴(2014)11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合同书及收据,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彭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伙同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协助警方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彭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廖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彭某、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赵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