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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芸楠美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405号原告张秀萍,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芸楠美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OWKAHFOOK。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萍诉被告芸楠美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秀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杜祖德人民陪审员  李富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