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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云与黄明生、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黄明生,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被执行人黄明生,男。被执行人周黎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黄明生、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明生、周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信代理审判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