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云与黄明生、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黄明生,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被执行人黄明生,男。被执行人周黎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执行人黄明生、周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明生、周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三执字第1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信代理审判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