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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吕××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吕××,男,1970年8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沈铁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闵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吕××酒后在沈阳铁路局鞍山站售票处门前找朋友方××要钱。方××的老乡张××建议方××向其弟弟借钱还吕××,方××同意后,提出去厕所。吕××等待一会后,见方××没有回来,以为是张××将其放走,遂与张××发生口角,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张××左腋下及右小指砍伤。后被告人吕××看到在售票处门前巡逻的公安人员后,以举报传销人员的名义报案,并在公安人员的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了自己持刀伤人的事实经过。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尖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凶器照片、被害人入院记录、病例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鞍山车站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赵××、方××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物:尖刀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乐(代)附本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