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曲阜市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致锦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运通电气有限公司,上海致锦光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48号原告曲阜市运通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同,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万秀,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海致锦光缆有限公司(原上海致锦光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运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致锦光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闫海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