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新民与被告李爱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民,李爱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316-2号原告黄新民,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兴国,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国,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民与被告李爱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由原告黄新民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