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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丹清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丹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35号罪犯林丹清,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第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丹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丹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林丹清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丹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丹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丹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丹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