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一×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6460号原告刘一×,无职业。被告孙××,天津市万邦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文员。原告刘一×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斐独任审判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被告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同学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自2012年开始被告搬至被告母亲家即和平区沙市道2号后院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3月原告因肺结核大量吐血住院治疗一个月,情况非常危急,住院期间由原告的妹妹护理,被告只是去医院看过原告两次,也不照顾原告。原、被告曾在2012年协商离婚,因被告要求原告给钱,故一直协议离婚未成。2012年5月,被告背叛了夫妻感情,与其他男人有了暧昧关系,并经常发一些暧昧的短信内容。原告知道后,还是原谅了被告。被告曾于2012年7月向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孩子的原因,原告想再次给被告一次机会,故没有同意。被告一直没有悔意,没有和原告和好的意思。2014年1月14日,原告昏迷再次住院,朋友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让被告赶紧来医院,“病危通知”需被告签字,被告却说自己去不了医院。在原告生病最需要被告在身边照顾时,被告却没有对原告进行照顾,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短信打印件五页;2、(2012)东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3、(2014)东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孙××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年××月结婚,1997年和有严重疾病的公公和原告七十多岁的奶奶一起搬到现在的住址,共同生活在一起,后来公公和奶奶相继去世。原告在结婚的当月就夜不归宿,婚后不从事正式工作,从女儿上幼儿园开始,原告没负担过一分钱的学费、生活费。2008年被告曾提出离婚,原告表示要改变自己好好生活,但之后无丝毫改变。2010年原告染上肺结核,致使全家人受到传染,被告一边陪伴在传染病医院住院的原告,一边独自照顾正读高二的女儿。2012年7月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住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而未判决离婚。被告与原告生活了二十多年,养大了孩子,送走了老人,为了保证被告和女儿能有地方住,能够继续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原告将房屋的承租权给被告或原告给被告和女儿500000元的买房居住费用。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二×(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7月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14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和共同的家庭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缺乏沟通,处理矛盾的方式欠妥,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而夫妻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不能简单的认定感情不和。双方若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夫妻感情是有望修复改善的。经过本次诉讼,本院希望被告能够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双方共同维系好共同的家庭。本院亦希望原告考虑以往夫妻情分及子女利益慎重考虑离婚问题。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