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陶宗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陶宗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南路11号浩博天庭7-18,组织机构代码75309996-5。法定代表人封燕,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宗明,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陶宗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