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高国、彭三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高国,彭三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何琦。被告李高国。被告彭三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俊辉,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高国、彭三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