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德燕与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燕,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9号原告孙德燕,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告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浈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燕与被告烟台必姆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德燕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