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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俊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23号罪犯李俊雄,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5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6400元,退赔被害人35411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俊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6400元,退赔受害人3544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俊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六,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退缴赃款8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俊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