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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义光与付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光,付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杨义光,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教师。被告付刚林,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义光与被告付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2月6日,原告杨义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义光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0元,由原告杨义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向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