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乐居南路摩登小区S楼,使用开锁工具进入该楼302室“非常1+1教育”办公室内,盗走组装电脑3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030元)、惠普牌1005型打印机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310元)。后将盗窃的电脑、打印机连同其租住的该楼305室内房主的美的牌电冰箱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20元)以人民币950元销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再次在本市碑林区乐居南路摩登小区S楼内使用开锁工具进入311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750元、IBM1858型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500元)、戴尔牌XPSM1210型黑色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00元)、仿雷达牌手表1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0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及赃款人民币36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共实施盗窃2次,涉案价值总计人民币12790元。另查明,破案时从被告人武某某处查获专业开锁工具1盒与开锁碟片1张,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与告知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专业开锁工具1盒与开锁碟片1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三、未追回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