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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素芳、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学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芳,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学良,淄博昌国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39号原告:赵素芳,张店燕赵物资经营部业主。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州市平里店北。被告:于学良。被告:淄博昌国医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芳诉被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学良、淄博昌国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赵素芳负担。审判员  唐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