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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祥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祥(绰号三郎[音]),男,生于1984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7月9日被假释。2013年8月17日假释考验期限界满。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宗元,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祥及其辩护人陈宗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付祥从达州等地购买毒品冰毒,组织被告人谢某某、吴某(已强制戒毒)等人在巴州区、南江县等地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何某、陈某、马某、岳某某、何某甲、吴某、胡某某等人。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付祥在巴州区通佛路自己经营的“毛椒火辣”火锅店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3克给吸毒人员王��。王某伙同郑某、陈某、吴某等人将冰毒吸食。2013年12月底的一天23时许,付祥在吸毒人员王某家中,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2克给王某。王某伙同陈某、郑某在家中将冰毒吸食。2014年春节前一天15时许,付祥驾驶一白色轿车在巴州区江北“金港湾”宾馆门口分别以9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各3克给吸毒人员王某、何某,后王某、陈某、何某甲、马某等人将冰毒吸食。2014年3月中旬一天16时许,付祥在巴州区“兴州酒店”一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何某。何某伙同马某在该房间将冰毒吸食。2014年4月中旬连续三天下午,吸毒人员何某安排马某在巴州区江北永泰花园“都市之家”宾馆楼下,每天以300元的价格从付祥处购买冰毒1克用于吸食。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何某在巴州区一宾馆安排马某到蓝湾国际小区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在付祥处购买冰毒1克用于吸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意见书、称重记录、抓获经过、抓获及现场照片、检测样品提取笔录、租房协议、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常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话记录等相关书证,证人王某、何某、陈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祥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祥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祥辩解:王某对我有意见,可能因报复的心理而对我做出不利的证言。我没有贩卖毒品。被告人付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指控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以���实被告人付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17时许,付祥在巴州区通佛路自己经营的“毛椒火辣”火锅店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3克给吸毒人员王某。王某伙同郑某、陈某、吴某等人将冰毒吸食。2013年12月底的一天23时许,付祥在吸毒人员王某家中,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2克给王某。王某伙同陈某、郑某在家中将冰毒吸食。2014年春节前一天15时许,付祥驾驶一白色轿车在巴州区江北“金港湾”宾馆门口,以9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3克给吸毒人员王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3克给吸毒人员何某。后王某、陈某、何某、马某等人将冰毒吸食。2014年3月中旬一天16时许,付祥在巴州区“兴州酒店”一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何某。何某伙同马某在该房间将冰毒吸食。2014年4月中旬连续三天下午,吸毒人���何某安排其女友马某在巴州区江北永泰花园“都市之家”宾馆楼下,每天以300元的价格从付祥处购买冰毒1克(即三天内三次共计购买冰毒3克)用于吸食。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何某在巴州区一宾馆安排其女友马某到蓝湾国际小区广场以300元的价格在付祥处购买冰毒1克用于吸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付祥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扣押清单、称重计量及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检(理化)字(2014)383号《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付祥随身携带的净重0.6克的白色结晶状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杨某、吴某、王某、陈某、魏某、何某、马某辨认付祥的笔录及照片。4、陈某辨认王某的笔录及照片。5、检测样本提取��录及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付祥、何某、马某等人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阳性。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兴州宾馆的房间里,三郎卖给了我1克冰毒,我给了他300元钱。随后,我与马某一起在房间里把冰毒吸食了。2014年中旬,我与马某在永泰花园里面的一个宾馆里面耍。期间向三郎3次购买冰毒,每次都买的1克冰毒。并且,都是我给马某300元钱让他在宾馆楼下拿上来的,随后我们俩一起在房间里吸食了。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与马某在西城派出所旁边的一个巷子里的宾馆里面耍,期间向三郎打电话买冰毒。三郎让我到蓝湾国际广场去拿。我给了马某300元现金让她去取。马某拿回1克冰毒后,与我一起在宾馆房间里吸食了。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与何某是情人关系,我们一起交往时吸食过毒品。其余证实内容与何某证实内容一致。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我和吴某、兵娃子、张某在一起吃晚饭后在付祥处买了约3克冰毒,我付给付祥1000元钱。随后,我们几人就一起在我家里吸食了。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向付祥买了2克冰毒,并向付祥支付了600元现金。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给付祥打电话要900元冰毒。随后,我与吴某一起在金港湾宾馆门口等付祥。后来,付祥给了我3克冰毒,我给了付祥900元钱。当时,何某从金港湾宾馆下来,付祥给了何某3克冰毒,何某把900元现金给了付祥。随后,我就和吴某、张某一起在家里把买的毒品吸食了。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4日圣诞前一天,我和王某、兵娃子、张某在一起吃晚饭后,王某给付祥打电话向他要1000元的冰毒。后来,付祥给了王某约3克冰毒,王某给了付祥1000元钱。随后,我们就到王某家里一起吸食了。2013年12月底的一天,我和王某、兵娃子、张某及另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王某家里耍。王某向付祥买了600元钱的冰毒。付祥把冰毒准备给王某的时候,我就先离开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给付祥打电话要900元冰毒后,我与王某一起在金港湾宾馆门口等付祥。后来,付祥给了王某3克冰毒,王某给了付祥900元钱。同时,何某从金港湾宾馆下来后,付祥给了何某3克冰毒,何某把900元现金给了付祥。随后,我就和王某、张某一起在王某家里把买的毒品吸食了。10、证人陈某的证言。其证实内容与王某、吴某的证实内容相印证,证实2013年12月24日王某向付祥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3克冰毒,2013年12月底王某以600元的价格向付祥购买2克冰毒,2014年春节的一天王某以900元的价格向付祥购买冰毒3克,并一起吸食的情况。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付祥���我的朋友,外号“三郎”,我称他为三哥。我从2014年4月底开始就一直在付祥处购买冰毒。基本上都是隔一、两天就要在他那里买一次,每次1克左右,每克300元。至今我还欠他5000元买冰毒的钱。2014年6月11日凌晨,我、付祥、涛娃子,还有一个小伙子,在骨科医院交易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1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外号“涛娃子”。2013年9月我回到巴中后学会了吸冰毒。2014年春节前后通过朋友认识了贩卖冰毒的“三郎”。之后,我在三郎处购买了大约20次冰毒。我每次向三郎买冰毒都是用我的电话给三郎打电话,然后就去拿冰毒。我有的时候买他的冰毒没有钱就欠起,累计下来一共欠了1000多元。2014年4月的一天,三郎叫我帮他送毒品,欠他的1000多元钱就不用还了。从那以后,我一共帮他送了近两个月的冰毒,大概一百多次,��量大概50克左右。另外,王某(三郎的女朋友)、杨某也在帮三郎送冰毒。2014年6月10日晚上12点左右,我给三郎打电话说买冰毒。三郎让我在骨科医院门口拿冰毒。我刚和三郎、王某碰头就被警察抓获了。13、被告人付祥通话记录详单。1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付祥、谢某某、吴某在巴州区骨科医院附近与一男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的情况。1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付祥的身份情况。16、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付祥2010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17日假释考验期限届满。17、被告人付祥的供述。证实:我的外号叫“三郎”。我吸毒,但没有贩卖过毒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付祥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而多次贩卖,贩卖的数量为1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付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8月17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晶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没收。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平人民陪审员  张清华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