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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以下简称石牛村五组)与被上诉人齐汝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齐汝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诉讼代表人唐付玲,系该组代表。委托代理人苗先跃,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汝哲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以下简称石牛村五组)与被上诉人齐汝哲合同纠纷一案,齐汝哲于2014年4月1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石牛五组履行2011年6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支付其2014年补偿款9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石牛五组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济源市思礼镇石牛村第五居民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孔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