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显绿与李跃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绿,李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89-1号原告程显绿,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被告李跃辉,男,汉族,1957年11月7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程显绿与被告李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78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以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已履行该调解书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玉屏东路8号瑞富楼803号的房产以及原告担保房产的查封。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程显绿名下的位于松溪县松源镇林厝巷5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松房权证松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李跃辉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水东玉屏东路8号瑞富楼803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