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波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外号波娃),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17时分许,被告人张波与刘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约定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在本区表方街刘某开设的游戏厅内交易。21时许,被告人张波在游戏厅内与刘某交易了2100元钱的毒品后被民警挡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理化和净含量计量检验,交易毒品净重12.377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自己没赚钱,是帮刘某联系毒品。但表示认罪,希望能够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下午,在本区表方街刘某(另案处理)开设的游戏厅内,刘某找被告人张波联系购买川货毒品,双方商定数量、价格后,张波出去准备货源。晚9时许,被告人张波来到该游戏厅内一间卧室,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刘某,刘某验货、称重后向张波付款2,100元,交易完毕,张波到另一房间吸食毒品时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交易的一包,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理化和净含量计量检验,该包毒品净重12.377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公安民警中工作中发现。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赵某某被处罚款500元、胡某某被处罚款200元。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波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波生于1979年11月18日,犯罪时为成年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实,她为了治病和生活,就又想到购买冰毒来贩卖挣钱。2014年9月26日下午,以前向她贩卖过冰毒的张波来她家游戏厅耍,她就向张波要川货冰毒,张波说他有,要现钱,8500元一个。一个就是指50克冰毒。她说没钱明天再说。2014年9月27日10时,张波就来问她钱准备好了没有,她说最多只能凑到半个的钱,张波叫她尽快,并一直在她家打捕鱼机。下午她凑了4500元左右准备用来买毒品,张波说先给钱再送毒品,她说先拿毒品过来再付钱。张波同意后于晚8时30分许出去了,她知道是去给她拿冰毒,期间她打电话、发短信催问过。晚9时30分许,张波来到她卧室,给了她一包用边长5厘米左右的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还说其他人分完了,他只抢到12克,如果还要的话等会他再去拿,还叫他秤一下。她用电子秤称带包装有12克多,好像是12.87克。当时一个外号叫河南的人进来说这么大一包是不是味精?张波叫河南的人好好闻一下,她就叫河南弄了一点到另一房间去试吸。一会儿赵某某和小辉进来了,张波说这里是12克,催她快给钱,她说等把东西试后看是不是好货再给。张波又把冰毒拿给赵某某和小辉闻,赵某某和小辉都要吸冰毒,能闻出好坏。他们闻后说还可以,于是她就付了张波2,100元冰毒钱。张波收钱后到隔壁房间去吸食冰毒,紧接着警察就来将他们抓获了。2、赵某某证实,2014年9月27日晚9时左右,他到刘某在三角花园开的游戏厅里去耍,在里面的一间卧室里,刘某告诉他张波的电话,叫他催问张波到底能不能拿货过来,他明白刘某说的货就是冰毒。他催问后,一个外号叫河南的人来向刘某买了冰毒,并邀他和在场的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去旁边一间小屋吸食。之后他、河南及另外一男子又回到先前的卧室,他便看到一个以前在游戏厅里见到过的“波娃”在卧室里,刘某坐在床上,床上一电脑桌上的电子秤里放有一个看上去装有毒品冰毒的透明塑料袋。他心想此毒品应该就是波娃带来的,波娃就是张波。河南说波娃拿来的毒品像味精,波娃就把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拿给他闻,他闻了后确定塑料袋内的物质是冰毒。波娃就又把毒品放到电脑桌上,这时刘某给了波娃一叠百元大钞,说是2,100元叫波娃点清楚,波娃接过钱清点后离开了卧室,然后警察进来发现了冰毒。3、胡某某证实,他的外号叫小辉。2014年9月27日下午6时许,他来表方街46号刘某开的游戏厅里耍,听到刘某给另一个人说在等张波拿货来,当时他就知道刘某要在张波娃处购买冰毒,因为张波是一个贩卖毒品的人他早就知道。9时半左右,张波进店直接去了刘某的卧室,几分钟后他也进去了,看见刘某床上的电脑桌上摆了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满满一包毒品冰毒,张波说:“这是12克冰毒,刘某把钱给我”。然后刘某拿了一叠钱数有2,000元左右,他把冰毒拿起来和赵某某闻了一下,感觉还可以。张波离开刘某的卧室去了游戏厅最里面的一个房间吸食冰毒,警察来后把他们一并抓获。2014年9月27日晚在刘某处吸食的冰毒是外号叫河南的男子从张波娃卖给刘某的冰毒里分的一点。(三)被告人张波供述,他外号“波娃”,是因为向刘某贩卖冰毒被抓获、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他经常到刘某在本区表方街开的捕鱼机场子里耍,有时又在她那里免费和购买毒品吸食,输了钱时就拿自己身上没有吸完的冰毒低价卖给她抵帐,所以自认为与刘某很熟悉。2014年9月27日下午,他又在该捕鱼机场子里耍时,刘某找他联系川货冰毒,180元一克,他就问好了同在此处打捕鱼机的一男子,但没说是否买卖。当晚他在家里,刘某又打电话催货,他就到游戏厅去找那名男子要货,并说刘某要的多,然后在外面坝子里一个三轮车旁边,那名男子给了他一长约2厘米、宽约3厘米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满满一袋冰毒,由于他身上没带钱,就给男子说把货拿去换了钱出来付款。于是男子在这个坝子外面等,他进屋去跟刘某交易。他拿着冰毒到刘某有电脑的那间卧室交给刘某后,刘某就放到一个电子秤上称重量,具体多重他没看到。这时,进来了三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其中一人看到冰毒后说像味精,他就把冰毒放到一个男子面前让这个男子闻,问质量如何。闻了冰毒的男子说货还可以,刘某就给了他2,100元钱,叫他点清楚。因为这个价格他没有赚到钱,所以他也没有数,准备将这此钱拿去交给那名男子就是。结果他拿着钱到隔壁屋去吸食毒品时,被警察抓获。他从2014年3月开始吸食冰毒,基本上15天左右就要买冰毒来吸食一次,大多时候都是在刘某的游戏机场子里找刘某买的,每次买的数量记不得了。(四)鉴定意见1、理化检验报告及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证实刘某卧室内小电脑桌上的一包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3771克。2、检测样品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波、赵某某、胡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过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五)检查、辨认笔录1、检查、称重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4年9月27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对顺庆区表方街3幢2单元防洪层2号刘某开设的游戏厅进行检查,在刘某卧室床上的小电脑桌上发现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物质,刘某当场称,该物质是其刚才从张波处以2,100元购买的冰毒。公安机关对现场的疑似冰毒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称重约12.9克。2、辨认笔录,刘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6)号张波是两次向其贩卖冰毒的男子;赵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4)号张波是向刘某贩卖冰毒外号叫波娃的男子;胡某某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7)号张波是向刘某贩卖冰毒外号叫张波娃的男子;张波对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指出(5)号刘某是叫他联系并购买冰毒的刘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波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前科,可在量刑时加以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所查获的毒品是违禁品,应予以没收。其关于“自己没赚钱,是帮刘某联系毒品”的辩解,因赚没赚钱不影响对贩卖的定性,故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毒品12.377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蓉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