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士成,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4)禹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禹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希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