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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焕萌与被告姜文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焕萌,姜文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原告姜焕萌,男,193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永,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焕萌与被告姜文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焕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焕萌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焕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姜焕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宝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