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姜焕萌与被告姜文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焕萌,姜文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0357号原告姜焕萌,男,193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永,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焕萌与被告姜文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焕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焕萌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焕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姜焕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宝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