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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宜珙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兴萍与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萍,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宜珙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萍。被执行人吕冬梅。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03)宜珙执字第164-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吕冬梅的住房公积金,现因吕冬梅已退休,需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吕冬梅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