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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禹与周学谦、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禹,周学谦,张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张禹。被告周学谦。被告张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禹与被告周学谦、张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学谦、张爱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禹撤回对被告周学谦、张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