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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