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