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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春曼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曼。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五岳。被执行人:王丽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五岳所有的位于安徽大市场六区百货城P2幢2142号、2143号、2144号、2145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合产×××)、经开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幢×室(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号)、桃花民营企业区×幢×号(产权证号为中×××);二、查封被执行人王丽香所有的位于经开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幢×室(产权证号为合产字第×××号)、经开区松谷路西东海花园一期车库127(产权证号为合产×××号);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