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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长兴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段长兴,男。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机构代码:675396277。法定代表人刘中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运,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温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原告段长兴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