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龙与王兵、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王兵,赵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刘龙,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队。被执行人王兵,男,现年34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赵春梅,女,现年34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刘龙申请执行王兵、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从被执行人刘龙的账户扣划121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