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平与被告杨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平,杨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刘丽平,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杨刚,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平与被告杨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平以双方和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丽平负担。审判员 张军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