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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希全与蔺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全,蔺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22号原告孙希全,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蔺吉贵,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全诉被告蔺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希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希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及公告费由原告孙希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珑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