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希全与蔺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全,蔺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2922号原告孙希全,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蔺吉贵,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全诉被告蔺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希全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希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及公告费由原告孙希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珑玲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