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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某路91号门前,将被害人卢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何某以50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电车卖给路过的一名中年妇女,所得赃款已花完。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863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来宾市兴宾区某路91号门前,盗走被害人卢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以500元的价格在某一路将该车卖给路过的一名中年妇女,所得赃款已花完。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8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蒙某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购车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本院(2014)兴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卢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上述未缴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蒙某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63元。三、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