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张某,系陈某某之母。陈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太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履行到期法定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陈某某2014年抚养费4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本院主持下,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双方就本案及陈某母亲与张某侵权纠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应给付婚生女陈某某2014年抚养费4800元与陈某负责承担其母张某某应支付张某的费用5312元折抵后,将陈某应付张某损失下余512元用于支付其婚生女陈某某2015年抚养费,2015年张某只需支付婚生女陈某某抚养费4288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陈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已自觉履行了约定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已缴纳,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1)太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张某应支付陈某某2014年抚养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淑桃 来源:百度“”